妊娠心血管病系列之二:妊娠糖尿病

妊娠糖尿病指第二孕期(第13至28週)或第三孕期(第29週至40週)發現的糖尿病;第一孕期(第1週至第12週)發現的糖尿病被歸類為2型糖尿病。妊娠糖尿病的診斷標準比2型糖尿病更為嚴格,只要滿足以下任一條件足以診斷妊娠糖尿病:空腹血糖>5.1mmol/L、餐後1小時血糖>10mmol/L或餐後2小時>8.5mmol/L。

妊娠糖尿病增加女性在產後患上2型糖尿病的風險,其發生率在產後的9月和9年分別為4%和19%;對胎兒則可能引起糖尿病性胚胎病(Diabetic Embryopathy),包括無腦畸形(Anencephaly)、小頭畸形(Microcephaly)、先天性心臟病,以至自然流產。

美國糖尿病協會對妊娠糖尿病血糖控制的建議:餐前≤5.3mmol/L,餐後1小時≤7.8mmol/L或餐後2小時≤6.7mmol/L;對於妊娠前已患有1型或2型糖尿病的孕婦,如沒有發生低血糖事件,建議餐前3.3~5.4mmol/L,餐後高峰5.4~7.1mmol/L,糖化血紅蛋白(HbA1C)<6.0%。對妊娠糖尿病合併高血壓,理想目標為收縮壓110~129mmHg,舒張壓65~79mmHg,但血壓不宜太低,避免影響胎兒發育。

由於有部分孕婦不知道在妊娠前已患上糖尿病,到妊娠時常規體檢才發現。對於所有妊娠糖尿病,應在生產後6~12週檢測血糖,並每隔1~3年複查以確定是否真的患上2型糖尿病。

附表:

妊娠糖尿病的處理

l   糖化血紅蛋白(HbA1C)應嚴格控制在<7%;如沒有發生低血糖,HbA1C控制在<6%更為理想

l   有潛在致畸風險的藥物(如降血壓藥物血管緊張素轉換酶抑制劑Angiotensin Converting Enzyme Inhibitors, ACEIs或降膽固醇藥物:他汀類Statins)應避免使用

l   飲食控制和運動鍛煉應作為首要治療方式,有需要時再輔以藥物治療

l   妊娠前已患有糖尿病的孕婦,應在第一孕期進行眼科檢查,對可能發生的視網膜病變(Retinopathy)作初步評估;並在第二孕期和第三孕期各複查一次

l   建議在醫生指導下使用降血糖藥物。目前普遍使用的藥物包括胰島素(Insulin)和二甲雙胍(Metformin)等,其他的口服降糖藥缺乏長期安全證據

資料來源:美國糖尿病協會(Diabetes Care 2015;38(Suppl. 1):S77-79